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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隆胸隆出十级伤残

美容招聘网 发布时间: 2010/5/17 11:42:01 文章来源:半岛都市报

女青年李某本想通过隆胸增添女性魅力,但她在四方区天使之约美容院做完隆胸手术后,却出现双乳感染腺体坏死的情况,后做抽取填充物手术,在胸部留下两条共14厘米长的疤痕,乳腺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。李某将美容院告上法庭,而美容院负责人则表示李某签美容协议时用的是化名“刘敏”,因而不予承认。近日,四方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所签化名亦有效,美容院赔偿李某各种费用共计近7.8万元。
  填充物破裂,胸大肌被切除
  据悉,2008年5月,李某在网上看到天使之约美容院的广告后,十分心动,便于同年5月21日到该美容院做“注射隆胸手术”,而在手术前,李某以化名“刘敏”与天使之约美容院签了手术协议。协议上面明确规定,如超过手术恢复期后,李某出现加重、感染、皮肤毁损现象,美容院返还李某所收费用,并承担应负责任。签完协议,李某将3000元手术费交给美容院负责人魏某。
  手术后七八天,李某却发现自己的胸部疼痛不能消肿,并出现感染,她便到美容院找魏某,魏某当时给她开了消炎药,让其到诊所打点滴,但打了几次,李某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。2008年6月30日,李某到青岛乳腺病医院检查,发现填充物破裂,随即住院并进行隆胸填充材料取出手术,手术中发现腺体部分坏死,被迫切除腺体及胸大肌。另外,此次手术后,李某的双乳下方分别产生4.2cm×0.2cm和10cm×0.2cm两条疤痕,而且双臂也使不上力。后经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李某乳腺伤残等级为十级。据此,李某要求魏某赔付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12.28万元。
  化名是否有效双方产生分歧
  对于李某的指控,天使之约美容院的负责人魏某表示,他没有与李某签任何美容协议,给其隆胸事实不存在,在美容协议中没有李某的签名,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给李某做过隆胸术。而李某提供的美容协议上显示,甲方加盖了“青岛天使之约美容院”公章,乙方李某签的是“刘敏”的名。
  对于魏某关于签字的疑义,四方法院于2009年5月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2008年5月21日签订的“美容手术协议”乙方“刘敏”的签字是否是李某所签进行鉴定。2009年5月20日,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做出青正司鉴[2009]文痕鉴字第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,鉴定结论为:检材上乙方处“刘敏”签名是李某书写。因此,法院认定签字有效。
  化名有效,美容院赔付7.78万元
  对于原被告的控辩,法院方面进行了详细调查,认定“刘敏”的签名有效,并对李某提出的有效赔偿细节进行了确认,而且法院还发现,天使之约美容院的经营范围为普通的美容服务与婚介服务,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质,其给李某所做的美容手术系无证非法行医。
  近日,四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被告天使之约美容院的负责人魏某赔付给李某残疾赔偿金40928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,返还手术费3000元,再赔付手术费3000元等,共计7.78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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